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2016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
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对外担保事项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未新增对外担保情况。截止报告期
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0,921.1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9%,全
部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上述担保事项一致发表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如下:2016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存在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沈田丰、费忠新、王林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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