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海运 编号:临 2016-057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昌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向北京科博德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43 号)核准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9,444,443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公司本次实际非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69,444,443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8.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87.52 元。截至 8 月 3 日,本次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已将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 23,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576,999,987.52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此外,
公司还发生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 144,675.92 元,募
集资金扣除各项费用后净额为 576,855,311.60 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
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6)01007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与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浙商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无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97550155260000120 576,999,987.52
有限公司青浦支行
注:存储金额已扣除承销费,尚未扣除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97550155260000120,截止 2016 年 8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伍亿柒仟陆佰玖
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柒圆伍角贰分(¥576,999,987.52)(含尚未转出的其他发行
费用 144,675.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76,855,311.60 元)。该专户存储的金
额仅用于支付并购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的现金对价、大数据营销软件服务
网络扩建项目、偿还公司借款以及支付各中介机构费用。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
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须
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上述存单
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丙方。相关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
3、丙方作为甲方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在符合乙方相关制度
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亮先生、郑麒先生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并经三次书面通知拒不改正的,甲方可以
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专户被依法销户之日(以两
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
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若丙方发现乙方未按规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丙方有权书面提醒乙方纠正;若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
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乙方及
丙方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向上海地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14、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