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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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中毅达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进

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审查了中毅达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中毅达第六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3、 中毅达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

4、 中毅达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载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中毅达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载的《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1

临时提案的公告》;

6、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8、 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中毅达已向金杜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

中毅达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金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中毅达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中毅达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按

照前述决议、通知及公告的时间、地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金杜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 43 名,代表中毅达有表决权股份 416,918,924 股,占中毅达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918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中毅达的投票统计结果,现场及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3 名,代表中毅达有表决

2

权股份 416,918,924 股,占中毅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180%。

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毅达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金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经金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收购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及授权总经理全

权办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2. 《关于增补黄琪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关于增补李宝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3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乐陶

娄佳丽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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