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材
料,经讨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半年度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
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
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2016 年 1-6 月,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湖州永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并核查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我们认为,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东华
宋志敏
于永生
2016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