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等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蓝海林 沙振权
201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