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屯河 公告编号:2016-027 号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
扣税前、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
非限售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315 元;其他
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9 日
一、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 年 6 月 28 日,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51,876,1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5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
利 71,815,665.43 元。
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税项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
现金分红,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含
税)。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率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031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15 元。
(4)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二)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
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 2 号招商银行大厦 20 楼中粮屯河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2、联系电话:0991-6173332
3、邮政编码:830000
七、备查文件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