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第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
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第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
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提出的201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多方面
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
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
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
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
我们审阅了聘任潘勤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阎敏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
的相关事项,我们对该两名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我们同意
该两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
独立董事:陈德仁 卓侨兴 强志源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