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会议且认真审阅了《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
进行了必要的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就2016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2016年1-6月份,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
至2016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 2016年1-6月份,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积至2016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广实 李健 陈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