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资金置换能够缓解华清瑞达流动资金压力,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资金置换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华
清瑞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清瑞达使用募集资金 485.14 万元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董 事 钱 悦
董 事 高新华
董 事 吴尚杰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