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 号)、《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监督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除
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
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
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
同意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苏 武 俊 任 红 王新安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