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铁塔”)委托,作为其专项法律顾问,就东方铁塔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宜提
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现就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
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过户情况的有关事项与
东方铁塔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和询问。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 各方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1
2. 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和相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
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
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东方铁塔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
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铁塔为本次交易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东方铁塔、上市公司 指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汇元达 指 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资产 指 汇元达 100%的股权
海丰优享 指 成都海丰优享科技有限公司,系汇元达股东
扬帆工贸 指 攀枝花市扬帆工贸有限公司,系汇元达股东
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系汇元达股
产业振兴基金 指
东
成都天下惠融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汇元
天下惠融 指
达股东
上海舜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汇元达股
舜佃投资 指
东
新余顺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汇元达股
顺成投资 指
东
新余文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汇元达股
文皓投资 指
东
东方铁塔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汇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达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
本次交易
行为
东方铁塔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杜勇、韩
汇如、何永平、李坤一、刘国力、刘仲辉、马巍、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指 赵思勤、海丰优享、扬帆工贸、产业振兴基金、天
付现金购买资产
下惠融、舜佃投资、顺成投资、文皓投资购买其合
计持有汇元 100%股权的交易行为
东方铁塔向韩汇如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的行为
杜勇、韩汇如、何永平、李坤一、刘国力、刘仲辉、
交易对方 指 马巍、赵思勤、海丰优享、扬帆工贸、产业振兴基
金、天下惠融、舜佃投资、顺成投资、文皓投资
3
东方铁塔与交易对方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签署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 附生效条件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
指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东方铁塔与杜勇、何永平、李坤一、刘仲辉、赵思
勤、顺成投资、文皓投资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签
《业绩承诺补偿协
指 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与
议》
新余顺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七方之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
东方铁塔与韩汇如及杜勇、何永平、李坤一、刘仲
辉、赵思勤、顺成投资、文皓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业绩承诺补偿协
指 15 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
议之补充协议》
限公司与新余顺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七
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东方铁塔与韩汇如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签署的附
《股份认购协议》 指 生效条件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重组报告书》 指 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
订稿)》
过渡期 指 评估基准日到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金杜、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成都市工商局 指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
正文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东方铁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材料及信息,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东方铁塔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杜勇、韩汇如、何永平、李坤
一、刘国力、刘仲辉、马巍、赵思勤、海丰优享、扬帆工贸、产业振兴基
金、天下惠融、舜佃投资、顺成投资、文皓投资合计持有的汇元达 100%
股权。同时,东方铁塔拟向韩汇如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0,000 万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生效和实施是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生效和实施的前提条件,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完成情况不影
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行为的实施。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 东方铁塔的批准与授权
1. 2015 年 12 月 4 日,东方铁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议案。
2.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东方铁塔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议案。
3. 2016 年 4 月 15 日,东方铁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5
过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关于终止与豪达盈投资、信盈投资之间<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关于公司与韩汇如及新余顺成、新余文皓、刘仲辉、李坤一、何
永平、杜勇、赵思勤等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
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 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 2015 年 11 月 30 日,海丰优享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东方铁塔以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汇元达 0.44%股权。
2. 2015 年 11 月 30 日,扬帆工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东方铁塔以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汇元达 3.28%股权。
3. 2015 年 12 月 2 日,产业振兴基金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东方铁塔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汇元达 13.70%股权。
4. 2016 年 4 月 8 日,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四川发展(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四川
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13.699%股权参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复》,同意产业振兴基金以其持有的汇元达 13.699%股权
参与本次交易。
5. 2015 年 11 月 30 日,天下惠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富汇天下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决定,同意东方铁塔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
汇元达 0.93%股权。
6. 2015 年 11 月 30 日,舜佃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东方铁塔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汇元达 1.51%股权。
7. 2015 年 11 月 30 日,顺成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东方铁塔
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汇元达 34.86%股权。
8. 2015 年 11 月 30 日,文皓投资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东方铁塔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汇元达 14.94%股权。
(三) 汇元达的批准和授权
6
2015 年 12 月 3 日,汇元达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各股东一致同意本次
交易,并互相放弃本次交易所涉及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四)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 年 5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
司向新余顺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04 号),核准东方铁塔本次交易。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三、 标的资产过户的实施情况
根据汇元达提供的《公司章程》、成都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核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327450839D 的《营业执照》及本所经办
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杜勇、韩汇如、何永平、李坤一、刘国力、刘仲辉、马巍、
赵思勤、海丰优享、扬帆工贸、产业振兴基金、天下惠融、舜佃投资、顺
成投资、文皓投资已分别将其持有的汇元达股权过户至东方铁塔名下,东
方铁塔持有汇元达 100%股权。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东方铁塔已完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项下标的资产过户手续。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新增股份的登记和申请上市手续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所发行新股尚待在中登公司办理新
增股份登记手续,其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 办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东方铁塔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向韩汇如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该等股份尚待在中登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其上市交易尚
7
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本次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东方铁塔尚需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股东持
股数额、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四) 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安排
东方铁塔尚需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
定过渡期间标的资产的损益情况。交易对方将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条款的约定履行相
关义务。
(五)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铁塔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发行及
上市等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履行协议、承诺事项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承诺事项。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合规性风险。
五、 结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本次
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
不存在重大合规性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玲 王立新
肖 兰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