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涉及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
为维护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人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指
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王继红 崔 崴 刘祖明
吴学军 周春生 吕晓金
蓝庆新
公司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张继伟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