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光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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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6-108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5 号)核准,北京蓝色光

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

值总额 14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15655 号),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人

民币 18,000,000.00 元、保荐费人民币 2,000,000.00 元及债券登记费人民币

140,000.00 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 1,379,860,00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全部到账。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律师、会计

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06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7,800,000.00 元。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及保荐人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详见公司已披露公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4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就可转债募

投项目所涉子公司西藏山南东方博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博杰”)、

北京蓝色光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标电商”)、北京蓝色天幕

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天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西藏博

杰、蓝标电商、蓝色天幕(以下合称“甲方二”)分别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可转债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芳、张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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