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6-104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 年 2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
划>(草案)的议案》,公司拟向特定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6500 万份公司股票期权
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第
二期)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经重新调整分配后向 1024 名期权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份期权,其中首次授予日期确定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4、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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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
首次授予名单进行核查后同意对修改,相关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5、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
2015 年分红派息,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将由原 10.10 元/
股调整为 10.05 元/股。
6、2016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41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
司将对上述 41 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 1,012,8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
冯晓、阎焱、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7、2016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于修改后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确认:除上述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
外,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二、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说明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41 名员工因
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
案)》中相关规定,由于上述人员离职,公司将对上述 41 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
1,012,8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由原授予的 997 名激励对象调整为 956 名,首
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9,430,700 份调整为 58,417,900 份。本次离职 41 人
所授予的 1,012,800 份股票期权将于近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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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申报注销。
三、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外,公
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
四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
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
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第二期)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调整。
六、 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事项已获得目
前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须的内部程
序,尚需按照《计划(草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并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
续。
七、备查文件
1、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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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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