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2 证券简称:山鼎设计 公告编号:2016-042
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栗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8 月 11 日—2016 年 8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 231 号成都东方广场
假日酒店 2F 会议室月桂厅。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
62,40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9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6 名,代表 3,90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70%。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名,代表 62,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 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9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其
中第 1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审议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40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
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3,9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票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的 0.191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各项变更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2,40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结果
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3,9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 99.8081%;反对票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0.1919%;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毛国权律师和曹亚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山鼎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