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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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公告文件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所有议案

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及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一、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2.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 年 7 月 23 日,公

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公告》;2016 年 7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7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

登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3.本次会议公告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

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 14:30 在公司

十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董事会公告一致。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杨树军先生主持。

经本所查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甘肃亚

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结束。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

15 开始至 15:00 结束,与本次股东会议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经核查,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名,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参与网络平台投票的股东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18 名 , 所 有 参 与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所 持 和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共 计

486,320,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8%。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2.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据此,本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提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内容一致,并

由会议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新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采用了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

决结合方式进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逐

项表决,表决票经由出席会议的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律师

现场监票清点,并当即公布了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1.针对第一项《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统一向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

保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485,497,565 股同意、0 股弃权、823,387

股反对,该项议案获得股份总数 99.83%同意,获得通过。

2.针对第二项《关于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投票

结果显示,485,497,565 股同意、0 股弃权、823,387 股反对,该项

议案获得股份总数 99.83%同意,获得通过。

3.针对第三项《关于增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投票结果

显示,484,129,052 股同意、0 股弃权、2,191,900 股反对,该项议

案获得股份总数 99.55%同意,获得通过。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以及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专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爱民

郭宝艳

日期: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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