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上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6 年上半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计划》议案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16 年上半年度,公司与成都硅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
硅源”)关联交易采购金额为 305.80 万元人民币,占同类交易 8.88%;公司与
宜昌科林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采购金额 38.38 万元人民币,占同类交易
的 0.31%;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硅宝翔飞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
宝翔飞”)与成都硅源发生关联交易销售金额为 5.56 万元人民币,占同类交易的
百分比为 0.17%;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和控股子公司硅宝翔飞销售的产品都是公司生产经营
和业务发展所需,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2014 年 8 月 9 日,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最高金额为
贰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担保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行为,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4-040)。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
为 5600 万元人民币。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3、公司不存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以自有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成都硅宝防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硅宝防
腐”)增加注册资本,有利于公司防腐业务的更好开展和发展壮大,有利于扩大
公司在电力防腐领域的市场领域和影响力。硅宝防腐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
风险和经营风险可控,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硅宝防腐分阶段增加注册资本 1200 万元人民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旭 傅 强 陈 芳 芳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