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6年8月)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
审议工作规程如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五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建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上述约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日常具体工作,
可由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记
载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