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严肃年报信息
披露相关责任人的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董
事会依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及通知等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因客观原因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予追
究责任;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
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发生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并实施。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