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2016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
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在同时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
次董事、监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
的选举票。
第五条 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
第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区别
处理: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
算;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
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
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则该股东所投
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七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
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八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琐,为便于公司中
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
监事时,表决票上不设计反对票、弃权票,统计表决结果亦不对反对票、弃权票
予以统计。
第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董事、
监事为止。
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
分之一,但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事
人数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
大会补足。
第十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累积投票制的投票
方式和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制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
修订应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