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监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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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晶电子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为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对股份公司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及其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 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帐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

供相关资料;

(三) 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 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其相关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六)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

司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三章 监事会召集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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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

亦同。

第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

(四) 向各监事通报董事会情况。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经营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股东

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其他有关部门

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或外部机构给予帮助,作为其判断及考核的依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三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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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但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书面通知说明原

因。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经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

送达全体监事:

(一) 监事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 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

(三)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

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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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付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采用逐项审议,最后统一记名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每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监事不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如果出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监事

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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