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11 股票简称:鼎汉技术 编号:2016—81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7月28日以董事会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6年8月12日下午13: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号楼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12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8 日公司总股本 529,303,803 股,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08,419,2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37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02,998,64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8.35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420,645 股,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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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总股份的 1.0241%。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10,941,1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6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520,52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04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420,64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0241%。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
议: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布的《关于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8,416,1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38,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7%;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布的《关于北京鼎
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8,409,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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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6,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31,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6%;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3%;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1%。
(三)《关于发行私募债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布的《关于发行私
募债券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8,409,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6,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31,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6%;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3%;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1%。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相关事项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409,2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6,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931,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6%;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3%;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童晓青、孙树一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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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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