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西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室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129
致: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召 集 ,公 司 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
程序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 6 层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兵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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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5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646,986,77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6%。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推举股东代表和监
事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票经监票人和计票人及本所见证律师清点,并由监票人代
表当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下
午 15:00—8 月 12 日下午 1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公司股份 1,196,929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对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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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
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票 反对 弃权票 弃权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票(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99.9706 0.0017
1 暨关联交易方案中部分交易 647,993,042 179,666 0.0277% 11,000 是
% %
对方的出资人调整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
果为:
同意 反对票 反对 弃权票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票(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97.9089
1 暨关联交易方案中部分交易 8,927,172 179,666 1.9705% 11,000 0.1206%
%
对方的出资人调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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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晏国哲
任保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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