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集团: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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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8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

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所在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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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826,911,935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3.307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44,5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29%。

经验证,通过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一项,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

期票据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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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826,956,4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该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

权。以上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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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任理峰

黄平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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