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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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珍、张妍律师出

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7

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

告。审议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2 下午 15:00 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中心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邱天

高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8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

即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持股份数为 672,849,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7.9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所持股份数为

3,122,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关于选举萧达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需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议案:

《关于选举萧达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0,203,584股,反对5,710,888股,弃权58,230股,同意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

其中:

A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64,308,945股,反对4,200股,弃权0股,A股股

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B股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5,894,639股,反对5,706,688股,弃权58,230

股,B股股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方 世 扬 周 珍

张 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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