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2016-68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6 年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自身管理
要求的委托理财管理细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
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针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股票、债券、股
权、货币市场工具等为投资标的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信托产品、资管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形式委托理财产品的申购、
赎回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在证券市场从事期权、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也不从事以利率、汇率、期指等金融衍生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
保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的资金需要,并遵循规范程序、先
评估后运作的方式,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在确定委托理财项目的投资品种、性质及期限时,坚持适度
分散原则,并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投资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机构:
(一)公司委托理财单笔或累计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应当在投资之
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委托理财单笔或累计总额超过10亿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
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三)在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
务,由公司经理层组织决策,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财务处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处负责对
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信用水平、专业能力进行判断,对申购的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
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经理层审批、筹措短期理财业务
所需资金、办理短期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
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资金委托理财计划需在年初上报公
司财务处汇总,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具体委托理财
方案时,应按照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的程序审核后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由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其财务部门实施和管理。子公司委托理财方
案实施时应向公司财务处、审计室、证券法规处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室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
业务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审计室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
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室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处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受托机构的遴选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所选择的受托金融机构应是资信状况
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投资专业能力强的银行与非银行金
融机构。公司委托理财受托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超过 10 家,其中银行机构
不超过 5 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超过 5 家(其中信托公司不超过 3 家)。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遵循适度分散原则,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项目累计额度不超
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额度的 15%。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机构的遴选与日常管理,公
司财务负责人每年度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受托机构的选择与调整情况,经公
司经理层审议后确定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受托机构。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层获授权组织实施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流程:
(一)财务处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
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委托理财方案,
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公司经理层审议。
(二)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处应根据与受托理财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受托理财机构进行结算,确认产品收益情
况。在收益率发生剧烈变动时,财务处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
报公司经理层。
(三)公司财务处负责编制公司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委
托理财进展情况,并报备公司审计室和证券法规处。
(四)审计室依据财务处报备的委托理财报告,定期对理财产品投资
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
和损失,并向公司经理层报告。如发现异常情况导致风险程度加剧时,应
及时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财务处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相关账
户,包括相关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等,不得未经审批或
超越授权审批实施委托理财投资业务。投资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
行,严禁出借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法规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对报备的公司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对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应当根据委托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
作状况,建立完备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
监控体系。
第十九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情况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及投资能力强的受托
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以降低委托理财投资风险。
(二)公司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为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供帮助等手段控制投
资风险。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准则,对
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内部控制流程,确保账
户、资金安全以及经办人员的合规操作。
(四)公司审计室应关注委托理财业务进展状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应
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当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现投资
产品与购买时的约定不符等情形时,财务处负责人必须在知悉信息的第一
时间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
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经办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
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依照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委托理
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依照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
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