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理财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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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及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

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理财业务是指在国家金融及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并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投资机构作为交易对方。

第四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

品,投资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

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如果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应要求产品的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第五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交易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使用进度。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

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的,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

款的利息收益。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规定,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应依据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核、批

准和披露,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需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负责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日

常管理。

第十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后净资产 2%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以上(含 2%,下同)、30%以下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

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购买理财产品总额是以交易发生额累计数作为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所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或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购买理

财产品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经办部门,指定具体经办人员

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情况,按

照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购买理财产品的决议及董事长的授权,对购买理财产品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

出可行性分析。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综合评估及可行性分析后拟购买的,提交公

司财务总监审核和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

相关的审核与信息披露材料准备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业务时,应与相关被投资机构签署

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相关被投资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

付审批手续。由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

金额和理财期限等内容,由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董事长签署,并及时与交易对方

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九条 购买理财产品期间,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

被投资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具体经办人每月应至少与有关金融机构

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月对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的归

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监管,审查理财业务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并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

告审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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