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此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
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详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