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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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仙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坛股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

保荐意见如下: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为充分发挥闲置自有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国债

逆回购,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品种、额度

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自有资金用于购买 1 年以

内的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一年内可滚动使用。

3、投资行为授权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有效,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4、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上述理财产品投资、国债逆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在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

性较高的低风险理财品种,投资风险较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理财产品安

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并进行投资的初步

测算,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批。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

的审计与监督,应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国债逆回购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

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进行管理,建立

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5、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理财

产品购买后定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

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

国债逆回购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短期理财、国债逆回购,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司本次对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所履行的程序

2016 年 8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为充分发挥闲置自有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自有

资金进行 1 年以内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

金可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

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本项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资金流

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自有资金

进行 1 年以内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

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资

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公司拟购买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风险可控。该事项

为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行为。公司相应资金的

使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

效益,但投资收益的实际实现情况仍将受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2、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东兴证券对仙坛股份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会然 刘宸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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