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山
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
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违规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为合作农场
提供的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担保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
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除合作农场外的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短期现金流充裕,在保证资金流动
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自有资金进
行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投资,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且不会影
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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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存明 吴贤国 徐景熙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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