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8-12 00:25: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

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The Building of Grandall, No. 15 YangGongDi,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六年八月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预案

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富邦”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

法律顾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出具上证公函[2016]0875 号《关于宁

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

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宁波富邦精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问询,并要求律师对部分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根据《问

询函》要求就第一部分涉及的第 1 问、第 2 问、第 3 问及第 4 问及第二部分第 7

问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

就《问询函》提出的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1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交易方案被认定为重组上市(俗称借壳上市)的风险

预案披露,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天象互娱、天象互动的资产总额、资产净

额指标合计均远超同期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100%。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

原因在于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问询函》问题 1:标的资产控股股东为何云鹏,何云鹏、张普、蒙琨、周

星佑、杜伟为标的资产核心团队人员,且共同持有新余赤月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的股权,属于《收购办法》推定的一致行动人。交易完成后其合计持

有公司 12.22%股权。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说明何云鹏、

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不构成,请提供相反证据。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新余赤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设立及历次演变。

根据新余赤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赤月”)的工商档

案资料,新余赤月系由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 6 名自然人

共同于 2015 年 12 月出资设立,其成立时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1 何云鹏 普通合伙人 60%

2 陈 琛 有限合伙人 30%

3 张 普 有限合伙人 4.05%

4 蒙 琨 有限合伙人 2.85%

5 周星佑 有限合伙人 2.85%

6 杜 伟 有限合伙人 0.25%

合 计 100%

2016 年 6 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陈琛退伙,同时何云鹏的出资额增

加至 90 万元。本次变更后新余赤月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1 何云鹏 普通合伙人 90%

2 张 普 有限合伙人 4.05%

3 蒙 琨 有限合伙人 2.85%

4 周星佑 有限合伙人 2.85%

5 杜 伟 有限合伙人 0.25%

2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合 计 100%

2016 年 8 月 5 日,新余赤月作出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解散合伙企业。目

前该合伙企业正处于清算注销过程中。

2.关于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及理

由。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

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其中一致行

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同时,该条第二款界定了如无相反证

据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包括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存合伙、合作、联

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或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对

于法规推定的一致行动人,如有相反证据的,则可以认定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核查了天象互动、天象互娱的工商档案资料,对何云鹏等六名自然

人股东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其出具的声明承诺。经核查,基于以下事实,本所律

师认为尽管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共同出资设立

了新余赤月,但其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其一,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

表示。

何云鹏于 2016 年 7 月作出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声明承诺,确认

其与天象互娱其他股东、宁波富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前述主体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就保持一致

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安排,亦未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任何其他股东共

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并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保证不通过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同时,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

杜伟于 2016 年 7 月作出声明承诺,承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

协议或就保持一致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安排,亦未实施其他任何可以约

束任何其他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且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

宁波富邦股东在业绩对赌期间,不会就互相达成一致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

的协议、安排。

本所律师核查了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对本所调查表的回复信

息(调查表内容包括关联方情况、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等信息)及其出具的前述

声明承诺。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前述调查表回复信息及声明承诺是何云鹏、张

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的真实意思表示,何云鹏已明确声明并承诺与张普、

蒙琨、周星佑、杜伟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

并承诺不会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同时,张普、蒙琨、

周星佑、杜伟亦已明确声明与何云鹏及各自均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

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该等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

杜伟等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愿。

3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其二,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1)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不存在因合伙设立新余赤月而产

生新的利益联结进而形成一致行动的情况。

根据天象互娱及何云鹏等六名自然人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何云鹏、陈

琛、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的访谈。天象互动终止和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亚科技”)的重组后,各股东协商确定以天象互娱作为主体启动

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故于 2015 年 12 月共同出资设立新

余赤月作为持股平台,以在未来适时实施股权激励。除金亚科技外,各自然人股

东根据其持股情况向新余赤月转让部分天象互娱股权,且为了保持实施股权激励

前不影响该等自然人股东享有天象互娱的权益,新余赤月通过设置出资结构确保

了各自然人股东向新余赤月转让股权后实际享有的天象互娱股权的权益比例未

发生变化。

2016 年 3 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航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

关联方新余天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看好天象互娱未来发展前景,拟以平均 36 亿

元的估值投资取得天象互娱 20%股权(投后估值)。考虑到引入该等投资人可以

给天象互娱带来更好的发展契机,同时结合当时股东不愿被过多稀释的因素,该

两家投资人以部分增资、部分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天象互娱合计 20%股权。由于

本次投资估值较高,若继续按原计划以新余赤月作为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

股份支付会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故天象互娱及各股东决定放弃原拟实施的

股权激励方案,并将新余赤月持有的天象互娱股权全部转让给前述投资者。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共同设立新余赤

月的目的是结合天象互娱启动资本市场运作搭建的激励平台,不存在一起另行共

同合伙实施其他商业计划、开展其他业务等经济利益考虑,且后续持股平台持有

的天象互娱股权对外转让也是全体股东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而作的安排,张

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与何云鹏合伙出资设立新余赤月未形成新的经济利益联

系,不存在因为合伙设立新余赤月而产生新的利益联结进而形成一致行动的情

况。

(2)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作为股东独立作出决策,作为

核心团队成员分工参与管理,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根据天象互娱的工商档案,张普、蒙琨、周星佑等三人于 2012 年 3 月设立

天象互娱(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成都赤月科技有限公司”,2016 年 2 月更名为“成

都天象互动数字娱乐有限公司”,本专项意见中统一简称“天象互娱”),2013 年

8 月杜伟入股,四人组成创业团队。该创业团队在游戏开发和制作方面具有一定

实力,但在游戏发行和运营等方面实力相对偏弱。2014 年 4 月,天象互娱经营

发展出现瓶颈,创业团队与曾担任百度 91 助手高管且在游戏运营及发行领域有

着良好资源的何云鹏及财务投资人陈琛等进行投资接洽,共同协商设立了天象互

动并收购天象互娱。资源及业务整合完成后,各方在业务及管理方面优势互补、

分工协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其中,何云鹏负责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统筹

公司经营管理和移动游戏发行事务;张普主管移动游戏研发、制作;周星佑主管

4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研发技术的升级;蒙琨主管业务流程、行政管理和风险控制;杜伟主管技术后台

开发、运营、维护。陈琛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根据天象互动、天象互娱的工商档案资料及本所律师对何云鹏、张普、蒙琨、

周星佑、杜伟的访谈,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

提案权、提名权时均独立按个人意愿作出,不存在和其他股东商议后一致或联合

提案或提名的情况,亦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协商表决意向后再进行表决的

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为标的公司股

东及核心团队成员,在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各方之

间不存在形成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及实施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从主观意愿看,何云鹏作出的与张普、蒙琨、

周星佑、杜伟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及不会通

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声明承诺及张普、蒙琨、周星佑、

杜伟作出的与何云鹏及各自均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

的安排的声明承诺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等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何云鹏、张普、

蒙琨、周星佑、杜伟等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愿。从客观事实看,其一,何云

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共同设立新余赤月及转让持有的天象互娱的股权

都是结合天象互娱资本运作而作出的决策,其合伙出资设立新余赤月未形成新的

经济利益联系,不存在因为合伙设立新余赤月而产生新的利益联结进而形成一致

行动的情况;其二,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杜伟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在

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各方之间不存在形成一致行动的意

思表示及实施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何云鹏、张普、蒙琨、周

星佑、杜伟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问询函》问题 2:标的资产原控股股东为张普,2013 年 11 月变更为越云

科技,2015 年 11 月越云科技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何云鹏、陈琛等, 何云鹏成为

标的资产控股股东,陈琛成为标的资产第二大股东。交易完成后陈琛持有公司

7.7%股权。同时预案披露,陈琛于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越云科技的

执行董事、经理。请补充披露:(1)越云科技 2013 年以来的股权结构及管理层

情况;(2)2015 年 11 月越云科技将其股权转让给何云鹏、陈琛时的转让价格;

(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何云鹏、陈琛是否曾存在共同投资行为,是否构成一致

行动人。如不构成,请提供相反证据。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越云科技 2013 年以来的股权结构及管理层情况。

越云科技成立于 2013 年 8 月 8 日,目前持有成都市高新工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0753694512 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 10 万元,

法定代表人蒙琨,住所为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 43 号 6 幢 1 层,经营范围:手

5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越云科技系天象

互动全资子公司,目前正处于清算注销过程中。

根据越云科技的工商档案资料,其自 2013 年 8 月成立至今的股权结构及组

织机构演变情况如下:

(1)2013 年 8 月,越云科技成立

2013 年 8 月 7 日,自然人张厚芝签署《成都越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决定

出资 10 万元设立越云科技。

2013 年 8 月 6 日,四川天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川天仁会司验

字[2013]第 8-1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3 年 8 月 6 日,越云科技(筹)

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1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2013 年 8 月 8 日,越云科技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后成立。公司成立时的名称为“成都越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

万元,住所地为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中街 43 号 6 幢 1 层,法定代表人为杜娟,经

营范围:手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越云科技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厚芝 10 100%

合 计 10 100%

越云科技成立时的组织机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组织机构

1 杜娟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 张厚芝 监事

(2)2013 年 9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 8 月 26 日,越云科技股东张厚芝作出决定,同意将其持有的越云科

技 50%股权即 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宏伟。同日,张厚芝与王宏伟就前述股权

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3 年 9 月 5 日,越云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

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越云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6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厚芝 5 50%

2 王宏伟 5 50%

合 计 10 100%

经股东张厚芝、王宏伟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越云科技组织机构不变,

即仍由杜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张厚芝担任监事。

(3)2014 年 1 月,组织机构变更

2013 年 12 月 26 日,越云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杜娟辞去执行董事兼

经理职务,由张厚芝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意免去张厚芝监事职务,由王

宏伟担任监事。

2014 年 1 月 2 日,越云科技就本次组织机构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

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4)2014 年 5 月,股权转让

2014 年 5 月 6 日,越云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张厚芝、王宏伟分别将

其持有的越云科技 50%股权计 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天象互动。同日,张厚芝、

王宏伟分别与天象互动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2014 年 5 月 8 日,越云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

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越云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天象互动 10 100%

合 计 10 100%

本次股权转让中越云科技组织机构未同时发生变更。

(5)2014 年 6 月,组织机构变更

2014 年 5 月 22 日,越云科技股东天象互动作出决定,同意张厚芝辞去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由陈琛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不变。

2014 年 6 月 9 日,越云科技就本次组织机构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并

取得换发后的营业执照。

7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变更后越云科技的组织机构如下:

序号 姓名 组织机构

1 陈 琛 执行董事兼经理

2 王宏伟 监事

(6)2015 年 4 月,组织机构变更

2015 年 4 月,越云科技股东天象互动作出决定,同意陈琛辞去执行董事兼

经理职务,由蒙琨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意王宏伟辞去监事职务,由张普担任

监事。

2015 年 4 月 21 日,越云科技就本次组织机构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变更后,越云科技的组织机构如下:

序号 姓名 组织机构

1 蒙琨 执行董事兼经理

2 张普 监事

本次变更后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越云科技的股权结构及组织机构

均未再发生变更。

(7)2016 年 5 月,越云科技启动注销

2016 年 5 月 24 日,越云科技股东天象互动作出决定,同意注销越云科技并

成立清算组。同日,越云科技就清算组成员向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

案。截至本专项意见书出具日,越云科技尚处于清算注销过程中。

2.2015 年 11 月,越云科技将其股权(天象互娱)转让给何云鹏、陈琛时的

转让价格。

根据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天津天象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股东会决议及各方

签订的重组协议,基于各股东拟以天象互娱作为主体启动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天象互动成立时间较晚不符合申请挂牌时间要求),各方

同意对天象互动、天象互娱的股权架构及业务进行重组。

根据重组方案,天象互娱股东会于 2015 年 11 月作出决议,同意越云科技及

天象互动将各自持有的全部天象互娱股权转让给何云鹏、张普、蒙琨、周星佑、

杜伟及金亚科技,转让价格以天象互娱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

按每 1 元出资额作价 2.02 元。除股权架构调整外,天象互动的业务整合进入天

象互娱。

8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3.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何云鹏、陈琛是否曾存在共同投资行为,是否构成一

致行动人。如不构成,请提供相反证据。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越云科技的工商档案资料,对陈琛、

王宏伟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天象互动成立于 2014 年 4 月,2014 年

5 月收购越云科技时其第一大、第二大股东为财务投资人陈琛、王宏伟,分别持

有 45.84%、24.84%股权,何云鹏、张普、周星佑、蒙琨、杜伟合计持有 28.32%,

且收购前王宏伟持有越云科技 50%股权。本次收购越云科技是财务投资人出于业

务整合及项目储备考虑。天象互动收购越云科技后,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

期间,陈琛作为当时天象互动的大股东就在收购后初期担任了子公司的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根据本所律师对陈琛、何云鹏、越云科技相关财务人员及员工的访谈

及核查越云科技在陈琛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业务付款单及管理报销单的情

况,尽管陈琛在前述期间内担任了越云科技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但其并不参与越

云科技业务的经营管理,业务及管理涉及的费用都需经何云鹏审核后才能付款或

报销。

除投资标的公司外,根据本所律师对陈琛的访谈及其回复本所的调查表信息

及相关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除天象互娱、天象互动外,作为项目储备陈琛还投

资了越云科技、成都卓然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正越科技有限公司(和标的公

司无关联)、北京永焱科技有限公司(和标的公司无关联)等公司,在天象互动

搭设境外上市架构时和何云鹏等设立了北京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象互娱

启动新三板挂牌时基于股权激励计划和何云鹏等出资设立了新余赤月,后续基于

标的公司启动资本市场运作,相关公司均纳入天象互娱、退出投资或注销。陈琛

对相关公司的投资均基于财务投资考虑,并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

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其中一致行

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同时,该条第二款界定了如无相反证

据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包括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存合伙、合作、联

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或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为一致行动人。对

于法规推定的一致行动人,如有相反证据的,则可以认定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核查了天象互动、天象互娱的工商档案资料,对何云鹏、陈琛、张

普、蒙琨、周星佑、杜伟、王宏伟等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其出具的声明承诺,基

于以下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何云鹏、陈琛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其一,何云鹏及陈琛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真实意思表示。

何云鹏于 2016 年 7 月作出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声明承诺,确认

其与天象互娱其他股东、宁波富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前述主体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就保持一致

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安排,亦未实施其他任何可能约束任何其他股东共

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并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保证不通过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同时,何云鹏及陈琛于 2016 年 7 月作

9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声明承诺,承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签订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就保持一致行动

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安排,亦未实施其他任何可以约束任何其他股东共同行

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或安排;且其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作为宁波富邦股东在业绩对

赌期间,不会就互相达成一致行动作出任何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安排。

本所律师核查了何云鹏及陈琛对本所调查表的回复信息(调查表内容包括关

联方情况、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等信息)及其出具的前述声明承诺。本所律师核

查后认为,前述调查表回复信息及声明承诺是何云鹏、陈琛的真实意思表示,何

云鹏已明确声明并承诺与陈琛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

的安排,并承诺不会通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同时陈琛

亦承诺与何云鹏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该等

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何云鹏及陈琛不存在一致行动的主观意愿。

其二,何云鹏及陈琛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根据天象互娱、天象互动的工商档案及本所律师对何云鹏、陈琛的访谈,何

云鹏、陈琛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时均独立按个人意愿作出,不

存在相互商议后一致或联合提案或提名的情况,亦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相互协

商表决意向后再进行表决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从主观意愿上来看,何云鹏作出的不通过上市

公司股份谋求控制权及其和陈琛作出的彼此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图、事实及不会

做出一致行动的安排的声明承诺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了其不存在一致行动

的主观意愿。从客观事实上来看,何云鹏与陈琛共同作为股东期间均独立进行决

策表决,不存在保持一致行动的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陈琛与何云鹏不构成一致

行动人。

《问询函》问题 3:按照交易后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

公司 29.22%股权,扣除认购募集资金所获得的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比例为 13.6433%。何云鹏、陈琛及张普等如构成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为

19.94%,本次重组将构成借壳上市。请结合一致行动关系,并扣除募集资金影

响,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已在前述询问函问题 1、2 中回复了何云鹏、陈琛、张普、蒙琨、

周星佑、杜伟等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及理由,认为该等主体不构成一致行动

人。

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互为前提,富邦

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拟认购 53,850,296 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剔除

富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获得的股份后, 富邦控股的持

10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股比例为 13.6433%,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宋汉平等 14 名自然人仍为实际

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问询函》问题 4:预案披露,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规模是上市公司原业务

的 4.5 倍,移动网络游戏资产将成为上市公司主要资产。请补充披露:(1)未

来是否有置出原业务的计划,结合交易前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说明公

司的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情况,说明未来上市

公司主要利润是否将来源于本次购买资产;(2)请结合交易后上市公司对标的

公司董事、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标的

资产,标的资产未来是否为管理层实际控制;(3)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核

心资产的控制权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实质变更。请财

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未来是否有置出原业务的计划,结合交易前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

等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更,并结合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情况,说明

未来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是否将来源于本次购买资产。

(1)未来是否有置出原业务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工业铝板带材和铝

型材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以及开展铝铸棒贸易业务等业务,现阶段不会考虑将原

有业务置出。上市公司将努力优化生产技术,淘汰落后产能,提升制造水平和产

品质量,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打造精专产品推动原有主营业务向好的方向发展。

(2)结合交易前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发

生变更,并结合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情况,说明未来上市公司主要利润是否将来

源于本次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工业铝板带材和铝型材的生产、加工和

销售以及开展铝铸棒贸易业务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功切入移动游

戏行业,转变为传统铝加工业与移动网络游戏业务并行的多元化主营业务,实现

业务的多元化布局,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根据宁波富邦 2016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2015 年度《审计报告》

及上市公司一年一期备考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相关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 2016 年一季度、2015 年度的营业收入相对交易前分别增长了 78.86%和

61.39%,上市公司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均大幅提升。同时,根据标的

资产天象互娱的业绩承诺,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天象互娱实现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0 万元、36,000 万元、43,200 万元,盈

利能力较强;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所在的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行业发展

状况不佳,近期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较弱,如未来原主营业务整体行

情仍持续走低,则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利润将来源于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

11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标的资产实现承诺业绩及上

市公司原主营业务整体行情仍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则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利润将

来源于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

2.请结合交易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董事、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情

况,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未来是否为管理层实际控

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通过股

权控制、协议约定、提名董事及监事、管理制度等对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构成、重

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等实施控制,其主要措施如下:

其一,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唯一股东将根据《公司法》行使其作为股东享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标的公司年

度预算方案等,进而从宏观上把控标的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其二,上市公司通过控制董事会过半数人员进而控制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已在本次交易协议中确定了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上市公司提名三名,标的公司现有股东提名两名,并明确了标的公司日

常经营中需要提交董事会作出决策的重要事项。同时,交易协议约定在盈利预测

补偿期间,标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交易对方何云鹏担任,

由董事会进行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交易对方何云鹏提名,经上市公司

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鉴于上市公司控制了标的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席位,故上

市公司能通过控制董事会确保控制标的公司管理层的聘任情况。

其三,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委派监事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根据交易协议的约

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上市公司委派,委

派的监事将根据《公司法》及标的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行使监督

及检查职责。

其四,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子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对标的公司的管理。上

市公司将根据《子公司管理制度》对涉及子公司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财务管理、

业务管控、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具体如下:(a)对子公司重大交易或事项

实行授权审批制度。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

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提交上市公司履行批准程序。

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或协

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捐赠、

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人力资源规划、信息系统

建设、无形资产管理等。(b)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

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上

市公司报告。(c)上市公司根据整体战略规划指导、督促子公司制订年度经营计

划和年度预算。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及其变动调整,应报子公司董

事会批准。(d)上市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上市公司审

计部负责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e)上市公司对子公司实施

12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定期巡检制度,每半年由内部审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公司

治理、财务、人事、重大交易或事项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标的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等有效把控标的公司战略发展方

向,并通过控制标的公司董事会进而决定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权、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最终决策权。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向标的公司

委派监事及实施《子公司管理制度》有效地了解及监督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并对

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际控制标的资

产,不会存在标的资产未来由管理层实际控制的情况。

3.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核心资产的控制权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构

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实质变更。

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富邦将由单一的工业铝板带材和铝型材的生产、加工

和销售以及开展铝铸棒贸易业务等转变为工业铝板带材和铝型材的生产、加工和

销售以及开展铝铸棒贸易业务等与移动网络游戏业务并行的多元化主营上市公

司。其中传统的铝加工业务仍将由宁波富邦现任管理团队管理,新增的移动网络

游戏业务将由原标的公司管理层继续管理。鉴于近期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的盈利

能力较弱,如未来原主营业务整体行情仍持续走低,则上市公司未来的主要利润

将来源于本次购买的标的公司,标的资产在一定期间内将会成为上市公司核心资

产。

根据前述第 2 项的回复内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对核心

资产的控制权,具体如下:其一,上市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唯一股东将根据《公司

法》行使其作为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批准标的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等,能有效从宏观上把控标的公司战略发展方

向。其二,在具体经营管理层面,上市公司已在本次交易协议中确定了交易完成

后标的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标的公司设董事会,且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由上市

公司提名,并明确了标的公司日常经营中需要提交董事会作出决策的重要事项,

同时将委派监事根据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对标的公司进行检查和监督,且约定该

等内容将后续增加至标的公司章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对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的约

束和规范。其三,在具体经营管理执行层面,交易各方确定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

标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交易对方何云鹏担任,由董事会进

行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交易对方何云鹏提名,经上市公司同意后由董

事会聘任,鉴于上市公司控制了标的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席位,故上市公司能通

过控制董事会确保控制标的公司管理层的聘任情况。其四,在经营管理监督方面,

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上市公司委派,确保能有效监督

标的公司管理层勤勉、忠实履行义务。此外,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子公司

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标的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团队的规范管理及约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对核

心资产的控制权,本次交易不会因此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实质变更。

13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标的资产核心资产存在瑕疵的风险

《问询函》问题 7:预案披露,天象互娱拥有 38 项软件著作权,天象互动

拥有 29 项软件著作权与 2 项文字作品著作权,两个公司存在多个游戏产品相似

的软件著作权,但归属于不同的公司,请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

清晰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复估值情况;(2)同一游戏产品不同版本号、不同登

记号的软件著权作归属于两个公司的原因与合理性;(3)天象互动未来作为管

理型平台,持有较多软件著作权的原因与合理性。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晰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复估值情况。

(1)根据天象互动、天象互娱提供的资料、其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

2015 年 8 月 31 日,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天津天象签署了重组协议,约定天象

互动将移动游戏业务相关的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及债权债务按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值转让给天津天象,同时相应人员劳动关系转至天津天象。协议约定,

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软件著作权),考虑游戏周期性的升级迭代,如转让无必

要的,则由天津天象作为权利人就更新升级后的游戏申请软件著作权。天象互动、

天象互娱、天津天象各自拥有登记在其名下的软件著作权。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天津天象拥有的软件著

作权权属清晰。

(2)根据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天象互娱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评

估结果包含了软件著作权的价值。标的资产天象互动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鉴于软件著作权的价值源于其带来的超额收益,由于目前天象互娱在线运营的游

戏均由天津天象根据游戏最新版本办理了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原有的天象互

动的所有软件著作权目前已无使用价值,未来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故本次未对其

进行评估。同时,目前天象互动剩余部分的运营业务即其在 4399 平台的联运业

务涉及的游戏使用的为天津天象无偿授权其使用的软件著作权,而非天象互动原

有的软件著作权。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不存在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其下属子公司天

津天象的软件著作权重复估值的情况。

2.同一游戏产品不同版本号、不同登记号的软件著权作归属于两个公司的

原因与合理性。

根据天象互动、天象互娱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2015 年 8 月 31 日之前,

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均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移动游戏的研发、发行及运营业务,后

股东确定以天象互娱作为主体启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为确保业务、资产独立完整,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天象互动、天象互

娱及天津天象进行重组,移动游戏研发、发行及运营相关的资产、业务及人员均

重组进入天象互娱及天津天象,天象互动仅保留部分不能转移的业务。

14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于移动游戏升级迭代周期较短,考虑到资产交割的操作性问题,重组各方

在协议中约定对于软件著作权,如因涉及升级迭代转让无必要的,则由天津天象

作为权利人就更新升级后的游戏申请软件著作权。基于前述原因,天象互动原在

业务运营期间申请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未办理转让,而是由天津天象作为著作权人

就相应游戏升级迭代后的软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意见书出具日,天象互娱目前上线运行的游戏

均已由天津天象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天象互娱及下属子公司作为移动游戏研发、发行及运

营的业务主体,其拥有运营游戏对应的软件著作权,天象互动目前拥有的软件著

作权则由其在前期运营业务过程中形成,对应目前在线运行的游戏产品的软件著

作权已由天象互娱下属子公司天津天象申请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因为移动游戏需要周期性升级迭代,其升

级迭代后即会形成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后即会出现同一游戏产品会有不

同版本号、不同登记号的软件著作权;同时,基于天象互动、天象互娱 2015 年

8 月重组之前从事的实际业务及重组业务迁移安排,即出现了同一游戏产品不同

版本号、不同登记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于两个公司的情况。截至目前,天象互娱

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在线运营的游戏产品其对应的软件著作权均由天津天象享

有。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同一游戏产品不同版本号、不同登记号的软件

著作权归属于天象互动、天象互娱及下属子公司天津天象的情况是由移动游戏的

业务特点及该等公司过往从事的实际业务情况造成的,具有合理性。

3.天象互动未来作为管理型平台,持有较多软件著作权的原因与合理性。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天象互动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系其过往从事移动游戏研

发、发行及运营业务过程中形成的,鉴于和天象互娱、天津天象的重组中,考虑

游戏产品升级迭代周期较短,且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迭代升级后游戏产品都会申

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故原有软件著作权未办理转让,导致天象互动目前仍拥有较

多软件著作权。

根据天象互动及天象互娱未来的业务定位,天象互动主要从事移动游戏的孵

化业务,天象互娱主要从事移动游戏的研发、发行及运营业务,故后续游戏产品

涉及的软件著作权继续由天象互娱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登记,天象互动作为孵化平

台则会结合孵化产品的情况及和项目合作情况就部分孵化产品申请软件著作权

登记或申请其他知识产权,不会出现新增拥有大量移动游戏产品软件著作权的情

况。

(以下无正文)

15

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曁关联交易 专项法律意见书

1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宁波富邦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