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10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
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4 日、
2016 年 7 月 27 日、2016 年 8 月 6 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
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
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和《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
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29、临 2016-089、临 2016-09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获悉,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
司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上诉状》所称“贵院”)
提起了上诉,《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6 号办
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被上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度假区
负责人:沈力行,职务:主任
原审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
会”)、原审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上诉人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 浙 04 民初 37 号民事判
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6)浙 04 民初 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
改判:被上诉人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归还上诉人平湖九龙山
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32727272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
分,一部分以 72727272 元为基数,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
标准,自 2012 年 11 月 13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一部分以
6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9%,自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
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原判决未支持
上诉人 6000 万元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 6.9%支付借款利息,属于
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出借款项时,明确约定 6000 万元借款从借款之日
起按照年利率 6.9%计算利息。
二、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双方应当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
率 6.9%计算 6000 万元的借款利息。
三、根据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管委会的陈述,也应当可以认定,管委会在借
款时是依照开发公司承诺的利率向上诉人借款的,并未在中间赚取利息差额。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6000 万元借款利息,应当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之间的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9%计算借款利息。故恳请贵院在查
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判决主文第一项,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
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
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