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9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
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67043.9 元及逾期利息 9274 元。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
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人民法院”,或以下简称“平
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平湖市南桥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
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即日冻结被
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9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
的财产”。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 0482 民初 2871 号】,并将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市南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职务总经理。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九龙山度假区 2 号办
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67043.9 元及逾期利息 9274 元(其
中首笔工程款 147281.7 元逾期 44 天计息 994 元,工程款 147281.7 逾期 56 天计
息 1265 元,工程款 77281.7 逾期 23 天计息 273 元,工程款 147281.7 元逾期 160
天计息 3615 元,尚欠工程款 67043.9 元自 2015 年 09 月 17 日起暂计至 2016 年
07 月 17 日止计息 3127 元,实际以全部清偿日为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 年 03 月 01 日,被告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
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海洋花园配电房土建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合同暂估价
490939 元,工期自 2014 年 03 月 01 日至 2104 年 05 月 15 日,对工程进度款支
付约定为:施工进场后付总价的 30%,工程量完成 8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60%,
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0%,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一
周内付清。对工程结算约定以按完工后竣工图的工程量为准,按批准后的竣工结
算报告经被告审核后付款。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进度完成了该工程的施
工,并于 2014 年 05 月 15 日全部竣工,2014 年 09 月 10 日经验收合格。
2015 年 01 月 29 日,海洋花园配电房土建工程由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上海华东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并经被告盖章确认审定价为 508889
元。到 2015 年 09 月 17 日满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又一周,被告应当按约付清全
部工程款 508889 元。但被告至今商未付清全部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
告仍未能履行,原告不得已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付款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诚实守信是现代商业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保障,被告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承担因迟延
付款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目前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
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
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