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 2016-065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 债券简称:16 格地 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 号)核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2,477,876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9.28 元,扣除发行费用 60,592,477.87 元后,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9,407,521.41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
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 110ZC049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格力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银行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在珠海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格力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投项目执行主体(珠海洪湾
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珠海香湾码头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各项目执行主体”))分别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银行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珠海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下称“《四方监
管协议》”或“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序 存储募集资金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号 余额(元)
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 2002020329100297620 0.00
展有限公司 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
2 680001230900002651 0.00
司 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香湾码头发展有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
3 809880100001449 0.00
限公司 限公司珠海分行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即各项目执
行主体)、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丙方”)和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丁方”)
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3、丁方(即“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俊炜、席红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