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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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 2016-065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 债券简称:16 格地 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 号)核准,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42,477,876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9.28 元,扣除发行费用 60,592,477.87 元后,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9,407,521.41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

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 110ZC049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格力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银行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在珠海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格力地产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募投项目执行主体(珠海洪湾

中心渔港发展有限公司、珠海香湾码头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各项目执行主体”))分别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银行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珠海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下称“《四方监

管协议》”或“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

存储情况如下:

序 存储募集资金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号 余额(元)

珠海洪湾中心渔港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 2002020329100297620 0.00

展有限公司 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

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

2 680001230900002651 0.00

司 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香湾码头发展有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

3 809880100001449 0.00

限公司 限公司珠海分行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即各项目执

行主体)、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丙方”)和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丁方”)

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

3、丁方(即“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段俊炜、席红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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