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68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顾燕芳女士。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
功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至 17: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8 月 10 日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0 日
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期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2,797,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2566%。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32,784,12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8.2547%。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1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96,4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82,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51%。 通
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律
师事务所崔源律师、罗雪花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三项议案:
1、《关于退出上海英飞延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转让上
海英飞延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014 年 10 月 8 日,公司与英飞尼迪(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签署《延华英飞智慧城市产业并购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拟共同
发起设立上海英飞延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延华英飞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该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及 201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5 年 2 月,上海
英飞延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延华管理公司”)
和上海英飞延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飞延华创
投中心”)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
2016 年 7 月 25 日,公司与上海庆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英飞延华管理公司签订了《退伙协议书》,公司拟退出英飞延华创投
中心,本次退出后,公司不再持有英飞延华创投中心的合伙企业份额。
同时,公司与上海凯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拟转让英飞延华管理公司的 15%股权,本次转让后,公司不再持
有英飞延华管理公司的股权。本次退出英飞延华创投中心及转让英飞
延华管理公司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
总表决结果:
132,797,12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5%;
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1,795,8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66%;
6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变
更经营范围,新增“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施工”和“环保建设工程
专业施工”,除增加上述两项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拟修订《公司
章程》,其中“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新增“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专业施工”和“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除修订上述条款内容外,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总表决结果:
132,795,12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6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1,793,8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53%;
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13%;
6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及<上
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事项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等工商登记事项。
总表决结果:
132,795,121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0%;
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6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1,793,8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553%;
2,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113%;
6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崔源律师、罗雪花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
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