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锦江 B 股 公告编号:2016-047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
80,628.39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90号)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以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53,418,700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29.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18,180,71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12,536,437.57元,加上相关费用中可抵扣进项税金人民币639,622.64元,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6,283,900.07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7月27日
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5583号《验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依
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决议和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1,818.08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50,628.39 万元,将全部用于偿还
本公司借款,其中人民币 43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人民币 20,6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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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用于偿还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偿还部分由本公司自筹解
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截至2016年7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80,628.39万元。本次公司拟使用人民币80,628.3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上述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自 筹 资 金 的 议 案 》, 同 意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人 民 币
80,628.39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
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16)
第E0145号),认为公司编制的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与公司截至2016年
7月27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在所有重大方
面相符。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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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锦江股份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前期投入
资金的使用不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行为经过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意锦江股份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
额为人民币80,628.39万元。
4、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资金用途符合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1、《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
筹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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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德师报(核)字(16)第E0145号)。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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