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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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1608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实现风险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

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风险投资。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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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1608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

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七条 以公司名义在证券公司设立证券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其他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及资金账户的公司应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和资金账户信息。

未设立证券和资金账户的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第八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拟投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九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

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如有)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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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1608

具意见。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由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具体实施。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管理层的指令,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汇划,

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

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

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该项风险投资

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董

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对外投资审计报告中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

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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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1608

(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

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

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

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

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参照本制度

执行。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

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

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履行相

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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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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