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为参股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现对公司为参股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的参股公司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桂林银行南宁分行
申请额度为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授信,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拟同
比例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西鸿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荣冠投资
有限公司同意为公司按 49%出资比例担保的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公司
董事长孙忠义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欧顺明先生担任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本次对外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公司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
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参股公司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国强 刘小玲
201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