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证监会《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
有关问题的说明(上市部函[2006]25 号)》等相关规定,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
1、本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的往来资金均系正常经营销售行为产生的款项。
2、本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
1、虽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只有经营性的资金往来,但上市公司
还是应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发生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且经营性的往来,应符合市场需求及公允定价,并尽量减少关联往来,
上市公司还应确保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往来的合法性,以维护广
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2、虽然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但后续若
再有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还是必须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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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说明(上市部函[2006]25 号)》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3、任何对公司财务具重大攸关性之信息应及时披露,以保障广大中小股东权益。
独立董事:涂连东、汤金木、白劭翔
201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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