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推进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通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召开
的 2016 年第 59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未获得通过。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将结合相关规定,对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并尽快重新提交
中国证监会审核。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的资产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议案涉及关联事
项,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独立董事: 卢侠巍 陈小卫 蔡祥
特此公告。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