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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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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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力星

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认真核查,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6 年半年度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在报告期内或延续到报告

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及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

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马玲玲 周 宇 伍 坚

2016 年 8 月 11 日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

马玲玲 周 宇 伍 坚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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