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议《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42,819.3551 万
元。
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