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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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会议部分审议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1)两位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我们在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后,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应

的任职能力和条件。

(2)提名程序和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情形。

(3)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已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4)同意提名王永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

提名于长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2.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

额为0万元。

独立董事:高明芹、胡元木、李德峰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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