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皇台: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1 11: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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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 皇台 公告编号:2016-43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 7 日,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兰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有关本案详细诉讼

情况请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28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32),《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6-35)。

2016 年 8 月 9 日,本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光大信托公司诉本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兰民二初字第 438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卢鸿毅

被告:于洁

被告: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追诉)

2、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3、原告提出诉讼事由: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皇台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3034万元

及利息5007425.86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

令被告卢鸿毅、于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所有被告连带承担

律师费12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被告皇台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166038.97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

1066147.65元(截止2016年5月23日),本息合计17232186.65元,之后利息、罚息、

复息利随本清;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皇台公司

抵押的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土地(土地证号:武国用(2005)011号)享有抵押权及

优先受偿权。在本案开庭前,原告申请追加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1日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

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甘信计贷字JH【2013】11

号《信托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信托

公司向本公司借款30,340,000.00元(大写:叁仟零叁拾肆万元整),用于本公司产

品包装物、原料及配料采购,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为

担保该笔借款,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甘信计抵字JH【2013】11号的《信托资

金抵押合同》,以其出让取得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武国用【2005】011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向原告抵押,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

武他项(2013)第104号),同时卢鸿毅及于洁与信托公司分别签订了《甘信计保证

字JH【2013】11-1号信托资金保证合同》、《甘信计保证字JH【2013】11-2号信托

资金保证合同》,二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本次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

后信托公司按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9月因股权变更甘肃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三、判决情况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向本公司送达了(2015)兰民二初

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光大兴

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166038.37元及罚息、复利1066147.68元(截止

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23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6166038.97元为基础,按照

合同约定利率10.8%上浮50%计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对利息计收复利;

(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光大兴陇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2万元。

(三)、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

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土地(土地证号武国用(2005)011号,面积2943668.99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能

足额清偿债务,被告卢鸿毅、于洁、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对不足的部分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91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137元由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

有限公司、卢鸿毅、于洁、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增加管理费用344137元,将会对本年

度净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兰民二初字第438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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