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模具: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1 09: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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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横河模具”)

按要求对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本说明已经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以下说明引用横河塑料厂、横河有限均为公司前身,分别代

指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和宁波横河模具有限公司。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横河模具集体企业期间历史沿革

(一)横河模具前身集体企业设立及其更名情况

1977 年 5 月,经余姚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关于同意建办“余姚县龙

南区磷肥厂”的批复》(余革生字(77)第 22 号)批准,余姚县龙南区磷肥厂成

立(后龙南区划归为慈溪县管辖),经济性质系社办,兼营塑料五金项目。

1980 年 12 月 8 日,经慈溪县社队企业管理局《关于同意建立龙南公社陶器

厂、渔业弹簧厂以及改换龙南区磷肥厂厂名的批复》(慈社审(79)281 号)批

准,慈溪县龙南区磷肥厂(即余姚县龙南区磷肥厂)更名为慈溪县龙南区塑料五

金厂,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经济性质为社办集体,生产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

小五金。

(二)横河模具前身集体企业阶段历次变更情况

1982 年 7 月 8 日,经慈溪县社队企业管理局《关于同意横河区和彭桥公社

变更和建立社队企业的批复》(慈社审(82)31 号)批准,慈溪县横河区(原龙

南区)塑料五金厂更名为慈溪县横河区阀门厂,并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生

产经营范围为主营阀门、兼营塑料制品加工;注册资金为 15 万元。

1986 年 11 月 10 日,经慈溪县横河区乡镇企业办公室批准同意,慈溪县横

河区阀门厂进行验照、换照,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变更为 3 万元,

经济性质为区办集体,经营范围为主营塑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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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 7 月 23 日,经慈溪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同意樟树等乡建立和变

更企业的批复》(慈乡审(88)74 号)批准,慈溪县横河区阀门厂变更名称为慈

溪县横河区塑料厂,并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 3 万元,经济性质为

区办集体,经营范围为主营塑料制品。

1989 年 8 月 28 日,经慈溪市横河区乡镇企业办公室批准同意,慈溪市横河

区塑料厂进行验照、换照,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变更为 6.4 万元,

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主营塑料制品。

1992 年 7 月 21 日,经慈溪市横河区乡镇企业办公室批准同意,慈溪市横河

区塑料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慈溪市横河塑料厂,注册资金变更

为 12.8 万元,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主营塑料制品制造。

根据 1988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

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慈溪市横河区塑料厂 1989 年 8 月及 1992 年 7 月,两次变

更登记注册资金时,需提供验资证明。慈溪市横河区塑料厂进行上述两次变更时,

虽未提供验资证明,但均提交了财务报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综上,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及其前身的设立、变更等事项,履行了相应的法律

程序,其 1989 年 8 月及 1992 年 7 月,两次变更登记注册资金时未提供验资证明

的事项不影响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及其前身的合法存续,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及其前

身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符合当时企业设立、变更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三)1994年,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乡镇企业

局<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3]6

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型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试

行)》(慈政(1993)1 号)、慈溪市委、市政府转批市体改办《<关于乡镇企业股

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1993)51 号)等文件的规定,本次

变更股份合作制企业,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

则,履行了改制内部决策、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股权设置、主管机构批复并备

案,验资及办理工商变更等流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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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制内部决策

1993 年 12 月 8 日,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召开股东会,讨论通过改组慈溪市横

河塑料厂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有关事项,继续聘任胡志军为法定代表人。

2、资产评估

1993 年 12 月 19 日,慈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慈会师分[1993]30 号《资产评

估报告》,以 1993 年 11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委托评估范

围内(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 564,809.73

元,账面净值为 518,798.23 元,评估价值为 601,673.75 元,评估升值额为 82,875.52

元,升值率为 15.97%。

3、产权界定、量化和股权设置

1993 年 12 月 21 日,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与慈溪市横河塑料厂签署《慈

溪市横河塑料厂改组协议书》,决定将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1)产权界定

根据慈溪市横河塑料厂 1993 年 11 月 30 日(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其净资产为 454,289.31 元,组成如下:

单位:元

实收资本 378,908.32

(1)国家资本金 ‐

(2)乡镇集体资本金 333,500.00

(3)村集体资本金 ‐

(4)法人资本金 ‐

(5)个人资本金 40,000.00(胡志军投入)

(6)外商资本金 ‐

(7)扶持基金 ‐

(8)企业资本金 5,408.32

资本公积 ‐

其中:扶持基金 ‐

盈余公积 32,189.29

未分配利润 43,191.7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54,2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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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慈溪市横河塑料厂截至 1993 年 11 月 30 日(改制基准日)净资产

的实际情况,《慈溪市横河塑料厂改组协议书》对企业的产权进行了如下界定:

①“乡镇集体资本金部分共计 33.35 万元,因当时企业在组建时,乡镇向个

人借款,下拨给企业。现在全部归还给个人,还其本来面目。”

②“企业资本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共计 8.08 万元,6 万元归乡镇

集体所有,2.08 万元归个人所有。”

即截至改制基准日,慈溪市横河塑料厂的净资产 45.43 万元产权界定如下:

个人部分包括 33.35 万元、2.08 万元及 4 万元个人资本金投入,合计 39.43 万元;

乡镇集体部分为 6 万元。

(2)产权量化及股权设置

根据《慈溪市横河塑料厂改组协议书》,改制后企业总股本金设为 60.167 万

元(系资产评估值),镇级股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 6 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 10%;

个人股合计 54.167 万元(系包括评估前确定个人拥有的净资产 39.43 万元及评估

增值 14.737 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 90%,其中:胡志军占股本金总额的 60%,

计 36.167 万元,其妻黄秀珠占 30%,计 18 万元。双方均以划分到位的全部经营

性资产投入到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慈溪市横河塑料厂。

4、批复并备案

1993 年 12 月 31 日,慈溪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出具《关于同意横河等镇建立

和变更企业的批复》(慈乡审[1993]119 号),同意横河塑料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

企业,企业性质属集体(股份合作),注册资金 60.1 万元,股本金总额 60.1 万元

(镇级股 6 万元,个人股 54.1 万元),经营塑料、五金、模具生产项目,法定代

表人胡志军。该批复同时抄送市体改办备案。

5、验资

1994 年 1 月 22 日,慈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证横河塑料

厂实有资本共计 60.167 万元,其中:镇投入 6 万元,个人投入 54.167 万元。

6、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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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4 月 4 日,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14469905‐X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变更为股份合作制,注册资金 6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志军,经营范围为主营塑料制品家电、兼营五金配件、模

具制造。

本次变更后,慈溪市横河塑料厂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股本金总额(%)

1 镇级股 6 10

2 胡志军 36 60

3 黄秀珠 18 30

合计 60 100

注:注册资本 60 万元与慈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验证的实收资本 60.167

万元的差额系胡志军多投入的 1,670 元,调整为“其他应付款—胡志军”。

根据上述情况,慈溪市横河塑料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当时企业改制

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产权界定、量化结果及相应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依

据如下:

1、根据 1993 年 4 月 30 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政

策研究室、省乡镇企业局<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试行意见>的通

知》(省委办[1993]6 号)中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具体办法包括清

产核资、评估资产,产权界定必须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慈

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通过与慈溪市横河塑料厂签署《慈溪市横河塑料厂改组协议

书》的形式,根据“乡镇向个人借款”的实际情况,还原了个人投资、个人拥有

产权的本来面目,确定了镇级股 10%、个人股 90%的产权类型和股权结构,上述

产权界定、量化及股权设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1993 年 1 月,慈溪市人民政府慈政(1993)1 号《关于股份合作型集体

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必须对企业资

产进行清理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验证”。“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社区股(乡

村集体股)、企业集体股、法人股、个人股”。“乡镇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合作经营

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审批,送体改办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慈溪市横河塑料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过程中,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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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决策、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乡镇企业管理局审批、体改办

备案等手续,并办理了注册资本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其改制流程总体上符合法

律法规和上述文件的规定。

综上,慈溪市横河塑料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之事项,符合当时企业改制

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其产权界定、量化程序及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且不

存在损害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职工权益的情形,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至今不

存在任何的纠纷、潜在纠纷及其他法律风险。

二、1999年6月,集体资产(镇级股)退出

1999 年 5 月,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召开股东会,慈溪市横河资产经营公司作

为镇级股代表出席(慈溪市横河资产经营公司系横河镇人民政府于 1994 年 7 月

出资设立的集体企业,主要职能系受本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集体资

产)。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如下事项:

第一,将慈溪市横河资产经营公司所持股权 6 万元,转让给胡永纪,转让价

格为 6 万元。

第二,以 1999 年 5 月 30 日为企业资产盘存日,截至该资产盘存日,慈溪市

横河塑料厂共盈利 32.2 万元,其中慈溪市横河资产经营公司自 1994 年至资产盘

存日(1999 年 5 月 30 日)已实得 4.68 万元分红(超过其按持股比例应获得的

3.22 万元);其余部分由胡志军、黄秀珠二位自然人股东按投资比例获得,为了

企业发展再生产,二位自然人股东的分红只明确而不作分配。

第三,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注册资金由原 60 万元增

加到 268 万元,其中,胡志军原出资 36 万元,本次以其对企业的借款转为投资

95.5 万元,合计出资 131.5 万元,占总注册资本 49.1%;黄秀珠原出资 18 万元,

本次以其对企业的借款转投资 112.5 万元,合计出资 130.5 万元,占总注册资本

48.7%;新股东胡永纪现金投入 6 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 2.2%。

1999 年 5 月 26 日,慈溪市横河资产经营公司与胡永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书》,受让方胡永纪支付了 6 万元股权转让款。2001 年 3 月 12 日,慈溪市横河

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横镇(2001)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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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溪市横河资产经营公司有偿转让持有的慈溪市横河塑料厂集体资产进行了

补充确认。

1999 年 6 月 1 日,慈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慈会内验[1999]245 号《验资报告》,

对本次增资予以了验证。

1999 年 6 月 7 日,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

后,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占股本金总额(%)

1 胡志军 131.5 49.1

2 黄秀珠 130.5 48.7

3 胡永纪 6.0 2.2

合计 268.0 100.0

根据上述情况,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本次集体资产(镇级股)退出真实、

有效,依据如下:

本次集体资产(镇级股)转让时,慈溪市横河资产经营公司已分得自 1994

年股份合作改制以来的利润分红,本次转让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国有资

产、集体资产和职工权益的情形。

根据《宁波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上市交易、

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本次集体资产(镇级股)退出虽未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评估,但已经工商部门认可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未进行评估的事项不影响

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依法有效存续。除该等事项外,本次集体资产(镇级股)

的转让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了验资等相关法律程序。

2013 年 2 月 25 日,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对本次集体资产(镇级股)退出

及履行的相应程序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本次集体资产(镇级股)的退出履

行了相应的程序,其未进行评估的事项不影响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依法有效存

续。集体资产(镇级股)转让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集体资

产的情形,且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集体资产(镇级股)退出真实、有效。

综上,本次集体资产(镇级股)退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其未进行评估的事

项不影响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依法有效存续。集体资产(镇级股)退出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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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自 1994 年股份合作改制以来的利润分红,其转让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

损害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职工权益的情形,且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集

体资产(镇级股)退出真实、有效。

三、2001年7月,变更为有限公司

2001 年 6 月 15 日,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召开股东会,决定将企业名称变

为宁波横河模具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由 268 万元增加到 668 万元,各股东按照原

持股比例进行增资,其中:胡志军原出资额为 131.5 万元,本次以其对企业的借

款转增资 166 万元,现金出资 30.3 万元,合计出资 327.8 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

49.1%;黄秀珠原出资额为 130.5 万元,本次以其对企业的借款转增资 163.7 万元,

现金出资 31.1 万元,合计出资 325.3 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 48.7%;胡永纪原出

资额为 6 万元,本次以其对企业的借款转增资 8.9 万元,合计出资 14.9 万元,占

总注册资本的 2.2%。

2001 年 6 月 25 日,慈溪弘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慈弘会验字

(2001)第 208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了验证。

2001 年 7 月 9 日,本次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胡志军 327.8 49.1

黄秀珠 325.3 48.7

胡永纪 14.9 2.2

合计 668.0 100.0

综上,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变更为有限公司并增资,符合当时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及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质条件的规定,并履行

了相应的程序,不影响变更前后企业的合法存续,其股权结构清晰、合法、有效。

四、2004年5月,增资至1,888万元

2004 年 4 月 21 日,横河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至 1,888 万元,

各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进行增资。胡志军共增资 5,992,080 元,其中现金增资

119,885.17 元,借款转增资 5,675,600 元,未分配利润转增 196,594.83 元;黄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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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共增资 5,941,560 元,其中现金增资 350,566.76 元,借款转增资 5,396,000 元,

未分配利润转增 194,993.24 元;胡永纪共增资 266,360 元,其中现金增资 29,151.27

元,借款转增资 228,400 元,未分配利润转增 8,808.73 元。

2004 年 4 月 23 日,慈溪永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慈永会内验

[2004]190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了验证。

2004 年 5 月 11 日,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胡志军 927.008 49.1

黄秀珠 919.456 48.7

胡永纪 41.536 2.2

合计 1,888.0 100.0

五、2012年8月,增资至2,046.8033万元

2012 年 6 月 22 日,横河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至 2,046.8033

万元,共增加注册资本 158.8033 万元。本次增资由新引入的 35 名自然人股东以

现金认购,其中 34 名自然人股东在本次增资时系公司及各子公司管理人员、部

门部长或主要的设计、技术或财务人员;1 名自然人股东邵跃系个人财务投资者。

35 名自然人股东本次增资价格参照 201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

2,900 万元,参考 7 倍市盈率,经新老股东协商后,确认为每股 9.9558 元。

2012 年 8 月 3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汇会验[2012]2472 号《验资

报告》,对本次增资予以了验证。同日,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持股比例

1 胡志军 9,270,080.00 45.2905%

2 黄秀珠 9,194,560.00 44.9216%

3 胡永纪 415,360.00 2.0293%

4 邵跃 344,725.00 1.6842%

5 蒋晶 330,361.00 1.6140%

6 况小刚 229,816.00 1.1228%

7 陈建祥 103,417.00 0.5053%

8 胡金杰 86,181.00 0.4211%

9 苏跃武 45,963.00 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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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孙学民 43,091.00 0.2105%

11 窦保兰 43,091.00 0.2105%

12 杨学楼 34,472.00 0.1684%

13 邹嗣胜 28,727.00 0.1404%

14 杨国成 28,727.00 0.1404%

15 孙辉 28,727.00 0.1404%

16 徐建敖 22,982.00 0.1123%

17 徐建军 22,982.00 0.1123%

18 陆正苗 22,982.00 0.1123%

19 张志强 17,236.00 0.0842%

20 刘剑芳 17,236.00 0.0842%

21 赵明洋 16,662.00 0.0814%

22 徐曙光 14,364.00 0.0702%

23 陈荣权 14,364.00 0.0702%

24 童黎明 14,364.00 0.0702%

25 叶培良 14,364.00 0.0702%

26 黄锚 11,491.00 0.0561%

27 罗新鸣 8,618.00 0.0421%

28 邹许燕 8,618.00 0.0421%

29 苏华 5,745.00 0.0281%

30 蔡福壮 5,745.00 0.0281%

31 马文静 5,745.00 0.0281%

32 彭云 2,873.00 0.0140%

33 郑洲 2,873.00 0.0140%

34 蔡福宏 2,873.00 0.0140%

35 蔡福伟 2,873.00 0.0140%

36 文衍香 2,873.00 0.0140%

37 李志红 1,436.00 0.0070%

38 刘刚 1,436.00 0.0070%

‐ 合计 20,468,033.00 100.0000%

六、2012年12月1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2 年 10 月 26 日,横河有限股东会决议通过横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

司以 2012 年 8 月 31 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汇会审【2012】2767 号

《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 110,668,559.35 元为依据,折合股份 71,250,000 股,

每股面值 1 元,折股溢价部分 39,418,559.35 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 年 11 月 11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整体变更的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

汇会验【2012】2790 号《验资报告》。

201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2012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在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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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7,125 万元。

本次变更后,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胡志军 32,269,500 45.2905%

2 黄秀珠 32,006,612 44.9216%

3 胡永纪 1,445,884 2.0293%

4 邵跃 1,200,001 1.6842%

5 蒋晶 1,149,999 1.6140%

6 况小刚 799,998 1.1228%

7 陈建祥 359,999 0.5053%

8 胡金杰 299,999 0.4211%

9 苏跃武 159,999 0.2246%

10 孙学民 150,000 0.2105%

11 窦保兰 150,000 0.2105%

12 杨学楼 119,998 0.1684%

13 邹嗣胜 100,000 0.1404%

14 杨国成 100,000 0.1404%

15 孙辉 100,000 0.1404%

16 徐建敖 80,001 0.1123%

17 徐建军 80,001 0.1123%

18 陆正苗 80,001 0.1123%

19 张志强 59,999 0.0842%

20 刘剑芳 59,999 0.0842%

21 赵明洋 58,001 0.0814%

22 徐曙光 50,002 0.0702%

23 陈荣权 50,002 0.0702%

24 童黎明 50,002 0.0702%

25 叶培良 50,002 0.0702%

26 黄锚 40,001 0.0561%

27 罗新鸣 30,000 0.0421%

28 邹许燕 30,000 0.0421%

29 苏华 19,999 0.0281%

30 蔡福壮 19,999 0.0281%

31 马文静 19,999 0.0281%

32 彭云 10,001 0.0140%

33 郑洲 10,001 0.0140%

34 蔡福宏 10,001 0.0140%

35 蔡福伟 10,001 0.0140%

36 文衍香 10,001 0.0140%

37 李志红 4,999 0.0070%

38 刘刚 4,999 0.0070%

4-1-11

‐ 合计 71,250,000 100.0000%

此后,公司股本数额及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其他变化。

七、各级政府对横河模具历史沿革中相关事项的确认

2013 年 5 月 6 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对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

司集体企业期间历史沿革、集体资产退出及变更为有限公司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

的批复》(慈政函﹝2013﹞40 号),对以下事项进行了确认:

“一、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及其前身的设立、变更等事项,依据当时有效的《工

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规定》、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行,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其 1989 年 8 月及 1992 年 7 月,两次

变更登记注册资金时未提供验资证明的事项不影响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及其前身

的合法存续,慈溪市横河塑料厂及其前身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符合当时企业设立、

变更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二、慈溪市横河塑料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之事项,符合当时企业改制的

有关规定和精神,其产权界定、量化程序及结果合法、合规,且不存在损害国有

资产、集体资产和职工权益的情形,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至今不存在任何的纠

纷、潜在纠纷及其他法律风险。本次改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1999 年 6 月,集体资产(镇级股)的退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其未进

行评估的事项不影响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依法有效存续。集体资产(镇级股)

退出时,已分得自 1994 年股份合作改制以来的利润分红,其转让定价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情形,且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本次集

体资产(镇级股)退出真实、有效。

四、慈溪市横河塑料模具厂 2001 年变更为有限公司并增资,符合当时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设立及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质条件的规定,

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影响变更前后企业的合法存续,其股权结构清晰、合法、

有效。

公司历史沿革清晰,改制过程合法有据并经有关部门认可和确认,改制结果

4-1-12

真实有效,无疑义,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隐患。”

2013 年 5 月 30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横

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的批复》(甬政发﹝2013﹞69 号),对

以下事项进行了确认: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慈溪横河塑料厂 1993 年至 1994 年进行的

产权界定、改制行为,以及 1999 年进行的集体资产处置行为真实有效,不存在

集体资产流失和权益受损的情况。”

特此说明。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1-13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阅读《宁波横

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确认该说明中的

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胡志军 黄秀珠 陈建祥

蒋晶 李志刚 张学安

万华林

全体监事签名:

杨学楼 杨国成 李建华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胡志军 黄秀珠 陈建祥

孙学民 窦保兰 苏华

邹嗣胜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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