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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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16-106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5:00 时。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开元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 69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

703 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共 18 人 , 代 表 股 份

598,481,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5.918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535,38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0.023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63,097,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的 5.895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17 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4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115,255,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0.768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6 年 5 月 17 日、2016 年 7 月 26 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张开元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7,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1,7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74%。

1.1.2 选举张根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1,69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74%。

1.1.3 选举安德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7,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1,69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74%。

1.1.4 选举王永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7,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1,70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74%。

1.1.5 选举刘朝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1,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74%。

1.2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肖遂宁先生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8,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3.80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2,69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82%。

1.2.2 选举张建平先生(会计专业人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2,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82%。

1.2.3 选举桂松蕾女士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1,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74%。

(二)《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5,4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07%;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23,002,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92,218,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0.0122%;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

23,002,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581%。

(三)《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累积投票制表决)

本次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王月淼女士为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9,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3,20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87%。

3.2 选举张艳秋女士为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61,37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78,153,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67.8090%。

(四)《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5,4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07%;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23,002,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92,21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122% ; 反 对 34,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98% ; 弃 权

23,002,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58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5,4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07%;反对 3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23,002,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92,21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122% ; 反 对 34,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98% ; 弃 权

23,002,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58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5,45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17%;反对 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

23,002,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92,2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0171% ; 反 对 28,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48% ; 弃 权

23,002,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58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律师、毛海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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