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16-092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
议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以电话通知与书面送达相结合的方式发出,2016 年 8 月 9
日下午 15:00 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正式在公司董事会议室召开。应
到董事九名,实到九名;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关于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顾问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在过去一年中为公司提供了合规的法律服务。本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
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6 年度法律顾问和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
议的见证律师,聘期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并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决定其相关费用。
三、《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已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广州粤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
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及披露违规的情况。
报告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