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传媒: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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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 2016-023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7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票红利

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7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

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0153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7 日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和 2016 年 6 月 25 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8 月 1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044,887,850 股为基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17 元 ( 含 税 ), 合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7,763,093.4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实施以资本公积

1

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对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53 元。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上述《通

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

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017 元。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 0.0153 元/股派发。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7 日

2、除息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8 日

2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1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除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集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 号中金国际广场 A 楼 8 层

2、电话(传真):021-60376284

3、邮编:200030

七、备查文件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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