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
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我们同意将以
下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资
格,同意将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俞汉青
沈 蓉
陈 议
2016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