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
关规定,作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报告期末,除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绿威环保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绿威环保
及其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对绿威环保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将更有利于其生
产经营发展,可进一步促进其提升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对外担保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审
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公司上述担保行为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
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
映了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
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
计机构。
四、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经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终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俞汉青
陈 议
沈 蓉
2016 年 8 月 10 日